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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全部人和乙方接着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供应房屋或所供应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紧要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紧要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变更动房屋构造。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急物品或进展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紧要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接着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运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加,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定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见。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运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供应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展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接着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那么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担当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