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经营协议书(甲乙丙三方)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禁止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工程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