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苏质监质发[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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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26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责。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有: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
第四条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年度审查包括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应当开展自查,向各市质监局提交《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一式三份和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各市质监局在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时将“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附件2)发放给企业,做到年审工作预先告知。
第七条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制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计划。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为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合格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和生产条件实地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