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焦化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6年5月10日冶金工业部[86]冶安字第478号文颁发)
总则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室,烟道走廊,直接式仪表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鼓风机上下层,电捕焦油器,硫镂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煤气区域。粗苯生产装置区,贮罐区,装车站,叱咤生产装置区和库区,深剂脱酚生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
围墙内区域,装卸站,油库区,化验室。
焦油管式炉,蒸储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
乙
破碎、粉碎机室
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直接式仪表室。
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装置区,浓氨水储槽,装车站。
蒸管式炉,蒸储及冷凝冷却装
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库房。
丙
煤场,储槽,皮带运输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
脱硫再生装置区,硫磺库房,化验室。
焦油油库,储份冷却区及泵房,储份洗涤室,B离心机室,意库房,化验室。
厂房四周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的道路。
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的桥架、通廊或防火墙的开口处、宜建防火门。
管道或机轴等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
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的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完毕后,必须填平。禁止与本油库无关的管线穿过防火堤。
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的泵房靠贮罐一侧的墙不应设门窗。
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
防、到1
火、点
工艺设备、泵或泵房
加热炉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明火地点
热油泵10
其他设备15
10
配电室(电磁站)
10
8
10
8
仪表室
10
8
15
12
厂内铁路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应尽量为直线段;条件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但纵坡度应
为零。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头处距离装卸台不得小于20mo
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
a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20m以内;b与道路交叉处。
铁路与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
厂内道路
厂外道路禁止穿越厂区。
厂区及甲、,消防车道上
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如果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厂内道路宜作环形布置。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不小于12X12m的回车场。
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的道口应设横杆、天桥或地道。
4消防设施
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消防站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并布置在主要道路边上。
消防站应有与粗苯、精苯、焦油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的直通报警信号或电话。
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
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灭火管;
、精苯、焦油、叱咤和茶等油泵房固定式
、精苯的蒸储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
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出,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的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地点。
精苯初储份的有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气体灭火装置。
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向来的水源。
4的规定。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当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灭火器材,其数量不得小于表取用方便。
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
场所
设置数量(个/km2)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6-7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5-6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20
丙类生产建筑物
12
甲、乙类仓库
12
丙类仓库
10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
10-15m长备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注:(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选用大值。
(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
(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