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市政府第13届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没和管理,监督和协调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等工作,并就卡的应用提供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八条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残疾人保障、公积金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其提供公共服务时应用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无偿提供,并与其他业务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应用应当符合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政府网站公示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免费提供服务手册。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持卡人不满1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6年;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20年;持卡人年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长期有效。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七条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申领登记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片、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