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1129(颁布时间)
20011129(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2001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委、室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每人至少联系3名同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要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委、室,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口联系不少于5名人大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各项调查活动和抗法检查活动,每年工作总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直接联系代表。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咨询员等做法,就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代表意见。
二、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省、市、县(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省、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办理情况等,应当通过印发情况通报、公报、简报、刊物或其它形式,向同级人大代表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各种形式的通报会、座谈会进行通报。
三、建立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等,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将约见的主要问题用书面形式向该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提出;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负责联系安排。在7日内,将联系安排情况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对拒绝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四、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支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充分行使各项职权。为保证人大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和质量,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按规定在召开代表大会前送人大代表预审。人大代表正式审议报告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