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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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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与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
第四章 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新增车辆入籍,除应具有机动车入籍手续外,须申请救护车指标,凭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到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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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1)。
(二)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附件2)。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六)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车管所凭市卫生计生委的《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进行严格检验。合乎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与相关手续办理入籍;凡车辆外观、救护装置不合乎要求的不准予入籍,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准予入籍的救护车由车管所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十七条 救护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予以更换。更换时,救护车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旧使用证等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车管所,由车管所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检验合格后,予以换发。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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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救护车的报废更新,凭有关报废手续及《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在车管所办理。
各单位报废、更新救护车换发《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按新车入籍车辆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双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备案、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市卫生计生委与车管所的管理与监督。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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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