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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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太政规〔20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本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高级公寓等〕和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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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本钱高、效劳容超出七级效劳标准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效劳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1〕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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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三条  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全额承当。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公共效劳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不收取公共效劳费〔改变用途的除外〕,计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阁楼和储藏室分别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公共效劳费;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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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1〕管理效劳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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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