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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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您是本信息的第 41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局部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城六区和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方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根底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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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城六区和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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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 实〔见****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方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开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 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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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开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局部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方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承受违反规定用***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方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