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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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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问题.doc

上传人:hqpkhvg379 2016/9/29 文件大小:1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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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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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问题【摘要】当前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的背景下,市场正在进入拐点。一方面,是投资资产端的优质资产的稀缺造成的“资产荒”;另一端,则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传统的类固收产品的刚性兑付正濒临“险境”,刚性兑付迟早面临被打破的风险。随着整体经济下行,信托行业的风险隐患也在加大。而对于刚性兑付,只有在系统性风险暴发后才会有公司去打破,转型和创新仍任重而道远。【关键词】刚性兑付转型创新一、引言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共有14718款信托产品到期,累计规模40978亿元。风险项目450个,规模1034亿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托产品被曝光到期出现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再以以往那样刚性兑付信托产品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部分出现风险的信托产品,逐步由信托公司抛出了类似“保本不保息”的最终兑付方案。刚性兑付打破的关键在于信托公司尽职相关规定的落实,在此之前,保本微利式的兑付方案也仅能是简单的过渡性的风险项目解决方法。虽然保本保息的刚性兑付方式正逐渐被打破,但投资者转让受益权的受让款金额究竟如何确定却不易衡量。二、关于风险处置的现状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由《信托法》引申,当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承担责任,信托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类似债权的请求权。而在上述情形之外,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剩余索取权,类似股权的权利。但《信托法》规定较为抽象,目前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受托人尽职方面有更明确的解释,不好确认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职责及相应的免责条件。信托违约和银行不良贷款一样,都是正常现象。强化市场化处置机制,理清责任纠纷处置机制,才是消化风险的有效途径。信托行业现行的风险项目处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信托公司通过处置信托计划项目下资产实现对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本金、收益兑付,信托计划结束;二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第三方机构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者获得受让款后退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三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者获得受让款后退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包括今年爆出的“安徽中杭项目”和“黄氏装饰城项目”在内,众多风险项目均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由第三方机构或自有资金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方式,让投资者获得受让款后退出信托项目,转让价款保本并兑付部分利息。三、刚兑打破“阵痛期”或来临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显示,因为实体经济低迷,违约率上升,系统性风险不断加大,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有506个,比上季度末增加56个,规模达到1083亿元,%,%。事实上,2014年信托业的风险就已引发社会关注。来自百瑞信托的统计显示,,同比增长超过40%,全行业风险项目规模也达到创纪录的781亿元,%。对于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肯定是不愿意打破刚性兑付的。这不仅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更会影响其后续的产品销售。但是,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换挡,经济下行的压力也正传递至信托业。尽管不愿意,但是相信如果到了某个临界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