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视角下的乡村规划编制研究张晨,张建摘要: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便于实施和管理成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新要求。通过对《城乡规划法》及全国(除港澳台)31个省级行政区地方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指出我国乡村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乡村规划编制应强调管控思路,从尊重土地权属关系、合理划定规划区范围、划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提出重要用地及设施的管控要求等方面,对乡村规划编制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关键词:乡村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区管控土地确权1引言2013年印发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印发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我国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发展完善,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实施铺平了道路。历史上我国乡村规划管理环节相对薄弱,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至200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乡村规划管理从无至有,发展过程中秉承了城乡统筹的思路,目的是指导和规范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2014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明确了“规划、许可、建设”的时序流程,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适用范围、内容、主体等八个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说明,提升了乡村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各地方主管部门相继提出了实施办法。由于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起步晚、经验累积不足,乡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慢等因素,导致乡村规划编制缺少对应于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乡村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在技术层面存在脱节现象。因此,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角度,加强乡村规划编制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相衔接的研究,已经成为乡村规划编制,乃至城乡统筹大局的当务之急。2000人交流群432529468,仅限注规考试!!(1990-2007年)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书两证”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同期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书”的乡村规划管理制度。上述规划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实施条件,但《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不及《城市规划法》,依然可以看出规划管理的重心偏于城市。另一方面,乡村规划管理环节相对薄弱,仅停留在项目选址阶段的管理控制,对规划建设及工程方案都缺少法定的行政许可环节,从而影响乡村规划的有效实施。(2008年至今)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