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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法总论2022期末考试答案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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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法总论2022期末考试答案要点.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2/22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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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法总论2022期末***要点

2022—2022学年第二学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期末考试试卷
考试科目:?商法总论?
任课教师:楼建波
考试方式:闭卷
课程性质:本科生里说的担保应该是广义,即实质上的担保——既包括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也包括能够起到“担保作用〞的交易〔包括支付结算〕安排。
这种观点有些绝对。在融资实践中,融入资金的一方往往根据自己的融资目的决定是否争取使用资金的自由度,争取多大的自由度。当然,融入资金的一方能获得多大的自由度,与其信用有关,也与其提供的担保有关。

概念及根本结构
银行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银行〕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贷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而且往往是为了另一个合同的实现而订立的。
工程融资:贷款人地对某一特定的工程工程发放贷款,并以该工程预期收益来归还贷款的融资安排。工程融资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平安保障。
资产证券化:公司局部地分解自己,把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公司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然后以该资本为信用根底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证券化融资的根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 (SPV) ,或者由 SPV 主动购置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 SPV 将这些资产聚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三种融资模式的担保方式
银行贷款通过抵押等方式对银行实现担保,在信用贷款中,借款人以其自身信用提供担保。
工程融资通过交易安排来实现担保,往往以工程的收益作为担保。
资产证券化中把兑付来源从原公司中隔离出来,改变了证券持有人对公司兑付的依赖性,以资产池中的资产作为担保。
三种融资模式担保强度与资金使用自由度比拟
根据资产证券化自身交易结构的特殊安排,资产证券化对债权人的担保最充分,融入资金的一方使用资金的自由度最大,发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使用资金。但在一些实际的交易中,发起人为特定的需要融资,并不追求资金使用的自由度。
工程融资往往通过交易安排来实现担保,对债权人的担保事实上不弱于其他两种模式,但由于融入的资金的一方是为工程而融资,并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使用自由度。
银行贷款中一般由借款人和银行通过借款合同来约定担保方式及资金使用用途。在一般的抵押贷款当中,对债权人的担保比拟充分,在信用贷款中,银行一般也只向信用良好的大公司提供贷款。在资金的使用方面,有些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的用途,此时资金使用自由度较小,但有些合同在借款用途中只约定“流动资金周转〞等内容,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自由度相对较大。从银行贷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担保力度和资金使用的自由度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总结。

三、?合同法?第403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试述该条的法理根底。
答案要点:
?合同法?403条扩展了?民法通那么?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对隐名代理签订的合同和受托人未披露自己受托人身份签订的合同进行调整。由于这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那么规定的代理,受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直接归属委托人,换言之,该合同的当事人是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委托合同下的义务。
该条一、二款实质上都打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委托人或第三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相互主张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下的权利义务。法律上这种廉价的规定,保证了商事交易的便捷,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本钱。
从法理上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主要有两种可能性:〔1〕该第三人承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和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移有明确的规定。〔2〕该第三人作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