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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青岛城阳律师: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找法网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摘要】兴宁女孩小霞因不舒服住进兴宁一家医院儿科。当日下午2时20分,小霞出现烦躁不安,呼吸急促,脸色、口唇苍白等症状,3时25分青岛城阳律师: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找法网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摘要】兴宁女孩小霞因不舒服住进兴宁一家医院儿科。当日下午2时20分,小霞出现烦躁不安,呼吸急促,脸色、口唇苍白等症状,3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至4时死亡。小霞父亲苗先生得知小霞死亡的噩耗后,便开始了10年上访申诉历程。
  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认定虽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这宗当地罕见的十年医患纠纷终于有了结论。
  【案件经过】
  尚在读小学的单亲女孩小霞,因身体不舒服在母亲马女士的陪同下,到兴宁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小霞13岁就长到168厘米的个头,致使她母女在内科与儿科之间来往,至12时50分才在护士的陪同下住进医院的儿一科305房。下午2时20分时,小霞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3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抢救至4时,呼吸心跳无复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霞的母亲马女士于次日向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小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结论为医疗意外。在兴宁市卫生局的主持下,医院与马女士签订了《小霞医疗事件处理协议书》达成两点共识:1、对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无异议均表示不再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和不再申请行政复议;2、双方均不保留起诉权利。同时,医院付给马女士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
  马女士丈夫苗先生与马女士于1995年10月离婚,他们的女儿小霞随马女士生活。小霞死亡后在没有通知苗先生的情况下,医院与马女士签订了以上赔偿协议。苗先生得知后认为,女儿生命的价值仅值5000元吗?2006年12月6日苗先生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依法确认马女士与被告所签协议无效。
  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委托梅州市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梅州市医学会于5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苗先生对该结论不服,向法院再次提出鉴定申请。2007年7月16日,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2007年11月8日,广东省医学会作相互鉴定结论,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2008年1月11日,苗先生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予其撤诉。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应负过失责任
  2008年1月24日,苗先生再次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医学会根据提供的鉴定资料鉴定,循环、呼吸衰竭,是患儿本身的疾病所致。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但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仔细、病程记录不够详细、病历有涂改、对呼吸衰竭认识不足等过失行为。被告在对小霞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对小霞病情的诊断和诊治带来影响。同时,患儿小霞的用药残液在当时没有保留,失去了最直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