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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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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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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
作时间;
(六)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
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
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
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 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
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 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 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 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
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 物业服务合同;
(四)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 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
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
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
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
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
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
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
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
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
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
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
理。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
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 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的。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
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 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
益或者报酬的;
(二) 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
利益的;
(三) 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
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
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
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
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