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
②。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2
方位
0o~ 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折减值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1 规定;
-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Ⅵ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2 规定。
-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Ⅵ
低 层
多 层
中高层
高 层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居住规模
类 别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 指 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其
中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