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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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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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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一条【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泊位停车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第三十二条【拖车告知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应当在拖车现场设置明显标识,留下联系方式,并以其他方式同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监控设置与管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
  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移动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不得实行市场化。
  第三十四条【附加条件禁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申领、审验驾驶证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先行交纳任何费用。
  
  第二节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载物载员限制】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员和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十六条【驾驶时间限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
  长途客运汽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七条【优先、避让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
  (二)机动车进出道路、穿越隧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避让;
  (五)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用车行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八条【专用车道限制】城市道路划设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除公交客运车辆、校车和其他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三十九条【变更车道规则】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
  第四十条【待行区等候】左转弯的车辆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四十一条【临时停车规则】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二)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四)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第四十二条【乘车人规则】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在站点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在站外强行要求停车下车;
  (二)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三)不得违反规定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
  (四)依法搭乘载货汽车时不得站立或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四十三条【劝阻酒驾】乘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