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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示
(二)买卖当事人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四)网备操作系统核实后,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并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
第九条网备操作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购房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购房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机械式停车位或购买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配置比例;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网备操作系统自动向购房人发送已备案的短信。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买卖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以外条款的,买卖当事人可共同通过网备操作系统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内容之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购房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二)在购房人间减少共有人;
(三)购房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