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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和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水平,适应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队伍是一支技术管理队伍。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校级管理机构的骨干应当逐步由组织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成长。他们的调动应事先与归口处商妥。尽量保持队伍的稳定,让他们积累经验做好工作。对固定资产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思想水平与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需要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和调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属于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
1、所有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绿化部门规定的植物栽培以及图书家具等;
2、单价在规定起点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
3、比较稀缺或大宗的财产,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七条:凡是自制、自建、捐赠或调入的财产及做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是学校财产,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渠道,都是学校财产,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各主管部门均有权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必要的调配,以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包括运杂费、管理费、加成费等)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1、因扩充或加工改制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处理。
4、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新购、新建固定资产报帐办法,及时到各归口单位办理建帐、报帐手续。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一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生产任务、工作生活条件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布局、讲究投资效益,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二条:增添固定资产由各归口单位分别组织编制计划。按各归口单位审批程序规定经批准后执行。财务处根据批准的文件或订货卡片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借款、报帐手续。
凡申请购置单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生产用的仪器设备,和单价在 l万元(含l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和生活设备,要有可行性论证的报告、经组织专家组对购置的理由,工作任务,技术人员的使用、管理能力,安装使用条件,经费来源,选型合理性及投资效益预测、风险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专家组代表及系(处)负责人审核,报校领导批准,方可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