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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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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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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1989年8月12日劳锅字[1989]5号颁布2001年6月22日国质检[2001]37号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二)有机热载体炉。本规则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五条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九条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第十一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员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第十四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