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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经营者采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担当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存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存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值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效劳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平安留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效劳、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供应商品或者效劳的,应当遵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担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遵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存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运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值、必要的原那么,明示收集、运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运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供应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恳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诞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安康状况、消费状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运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遵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以下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局部免除经营者对其所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担当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解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解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置和运用其供应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对不承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供应相应商品或者效劳,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说明权或者最终说明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效劳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供应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效劳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存心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运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须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效劳等中介效劳的经营者供应虚假信息或者采纳欺瞒、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方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