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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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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50%

45%
24m <H≤50m

45%

40%
50m <H≤100m

40%

35%
H >100m

35%

35%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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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第三节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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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L)
24 米以下
L≥≥15米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100 米以上(含100米)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L)
24 米以下
L≥ 且L≥15米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L≥ 且L≥20米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L≥ 且L≥25米
100米以上(含100米)
L≥≥30米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一般情况下,,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