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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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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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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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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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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