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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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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786321826 2022/2/24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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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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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的附属房屋物业公共效劳费,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场,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立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效劳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立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承当。
第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电子对讲门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经营性电瓶车充电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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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式由物业效劳合同约定。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和车位租金
第十九条本方法所称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本方法所称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效劳本钱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同一停放区域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县〔市〕开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以及物业效劳本钱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围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开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立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围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建立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立单位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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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