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法条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填补国内长期以来关于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机制的空缺,对维护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令人略感遗憾地是,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仍然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切实有效发挥司法解散机制这.’一司法救济途径的效力。因此,研究如何完善公司司法解散机制具有实际意义。本文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机制的研究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四章内容进行:第一章是公司僵局和可法解散的界定,该部分总起介绍公司僵局及司法解散相关背景理论,说明司法解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解散机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司法解散机制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是我国公司司法解散机制现状及问题,对我国司法解散机制的现状及问题集中进行梳理。第四章是司法解散机制的完善,对完善司法解散机制进行详尽的阐述和构想。最后是结语部分,对全文作总结,建议对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机制进一步地改进和完善。关键词:公司僵局,法律救济,panyLawofthePeople’eintoforceonJanuary1,’pany’Scontinuancewilldefinitelycausesignificantlossestoshareholders’interests,however,suchseenariocannotbesolvedthroughotherchannels,then,shareholdersrepresenting10%ofallthevotesmayrequestthepeople’pany’.Thisarticleestablishestheprovisiononjudicialdisbandmentformallyatthefirsttimethatfillsthescopeoftheprovisiononjudicialdisbandmentofourcountryforthelongtime·,itissomewhatregrettablethattheprovisionsonthejudicialdisbandmentinCorporationLawareverygeneral,vagueand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