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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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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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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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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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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3个班
  (六)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黎明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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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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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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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