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作者:文章添加 2004-9-17
东价(2004J 136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
四、 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足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 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足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2007-2-9
东价(2007) 20号
市内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 284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别墅除外,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 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 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足。
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 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我市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可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 请,由市物价局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并咨询业主意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指导价。未经市物价 局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四、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在物业管理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 业服务合同后的十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商品房开始发 售(含预售)后20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备案后,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 不得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已与业主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今年2月底前将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法调整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调整后的10天内向市物价局备案。
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式四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4、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需提供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 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原已预收水 电费的,应按规定逐月扣减;对原已收取的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作为 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
七、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