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标准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标准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
(三)新办(指 2004年6月30日 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
(四)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
(五)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商贸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贸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以及兼营批发、零售且零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六)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