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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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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doc

上传人:wo1230 2014/10/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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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11月7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价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项目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
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确定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报名通知;
(二)接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报名机构进行审核;
(四)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名单;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五条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报名通知应当包括征收项目基本情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选《徐州市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册》;
(二)根据项目情况,有足够数量能够胜任本项目估价工作并入选《徐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师备选名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