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18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上传人:916581885 2022/2/25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根据市政府公告:?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九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申请或者年检?供热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4
    〔二〕具备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平安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等不良供热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到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在线监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情况实时监控,在线实时监控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停暖日期;(二)供热参数;(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方法;(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领先由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检验用热工程的内部管网系统,检验通过的方可签订入网协议。需要纳入集中供热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5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
    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各方,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力度,使老旧建筑的室内温度不低于法定最低温度。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备案。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到达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到达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到达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测温方法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发布。测温器具应当是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供热期的本钱
6
决算表报同级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局部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非供热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局部退出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