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平安治理环保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山根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对矿山地质环境咨询题的分析、预测、评估的结论性意见;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及其资金保障;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恢复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应当到达以下标准:
(一)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到达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对采矿活动遗留的矿坑、废石、尾矿等进展防护处理,到达平安状态;
(三)地质灾祸隐患得到有效排除;
(四)各类废弃物处置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采场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得到恢复;
(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中承诺的义务全面履行。
对具有欣赏、科研价值的矿山遗址,鼓舞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确定的各项责任和其他法定义务,与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保证书。
第十八条 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采矿权人预交的用于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预备金。保证金数额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核定,由采矿权人一次性预提或者分年度预提,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并列入采矿本钱,实行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治理的详细方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进展许可证年检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保证书和缴存保证金的凭据。
未按本条例规定进展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未签订保证书或者未缴存保证金的,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年检、扩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已经确认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保证书的要求,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分阶段治理或者集中治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无责任人的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实际情况和条件,区分轻重缓急,分期施行。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或者全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均可申请检查验收。经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的,退回已经缴存的保证金本息;经历收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达标。未按要求治理或者逾期仍未治理达标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