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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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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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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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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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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停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工程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核算。各县(区)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除留相当于 上年度应收金额的30%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应上缴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前,实行省、市两级调剂制度。因发生严重伤亡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遗属待遇负担重等缘故造成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应由省级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给予调剂。调剂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由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平安消费奖励。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使用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其使用和治理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截了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单,被处分的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在情况危急时,也能够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展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接着治疗。对伤情稳定仍不转送指定医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被保险人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才能并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市级劳动才能鉴定机构同意,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未经劳动才能鉴定机构同意安装进口康复器具产品,或自行更换美容性、装饰性假肢,或成心损坏康复器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付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别缘故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