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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群众监视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群众监视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解释】本条是关于群众监视的规定。
群众监视是我国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方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展诬告。关于公民的申述、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落实这一权利,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这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指除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违背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转过程中征缴、治理等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实践中,群众检举和控告的方式能够多种多样,如职工或其他个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言论提出要求,展开批判等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为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实在行使权利,国家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