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涉及房屋拆迁,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歇业后1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在修文县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清理时限内主动歇业配合清理工作后另迁新址经营,歇业后1个月内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1个月内并迁址经营的情形,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二)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三)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能够提供特殊群体有效身份证明及修文县行政区内镇政府、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困难佐证材料,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且本人经营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对应区域间距规定的50%:
(持有视力残疾证、听力残疾证、语言残疾证、肢体残疾证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 烈士家属(持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持有本地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或退役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划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按本条标准***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选址范围不涵盖集贸(批发)市场和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按本条标准***的,不能改变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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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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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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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