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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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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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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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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5
南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
篇2:潮州市城区住-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35
(一)高层(10层及以上)住宅每平方米40元,其他住宅每平方米30元。
(二)非住宅每平方米45元。
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2016年1月1日起建成的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一次性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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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房单位应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层以下住宅按售房款的20%、七层以上住宅按售房款的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
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前,业主和售房单位必须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留用、空置满一周年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空置的房屋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者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留用、空置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实行回迁安置、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安置户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安置户交存,交存时间为迁居安置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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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有资质房的屋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定的,暂按具体物业对应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未按本实施细则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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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式、时限和金额依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式、时限和金额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决定,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共同提出续交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决定,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受让人应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及有关缴款凭证到市房管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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