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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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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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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0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大会、房屋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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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余额。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其他应计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当与专户银行共同开发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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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代管单位申请重新复核。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代管单位在接受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等情况。
第十七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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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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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代管单位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一般包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单幢房屋内相关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屋面、落水管等。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门厅、楼梯间、电梯、电梯间、走廊通道、照明、设施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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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屋自然损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