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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aojun00002 2022/2/2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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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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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遵循省、市、区房改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教职工安居乐业。
第二条 学校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坚持集中调整安排与日常零星调整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需有序调整,科学合理配置。
第二章 学校公租房类型
第三条 AN学院公租房属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江南校区、江北校区内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单元套房、学校建设的公租房、改造未出售或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单间房。回租教职工的房屋和学校在校外临时租用的房屋,参照公租房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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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租房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本校教职工,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经济条件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在校内或AN城区无其他住房。教职工遗属(不含子女),经本人申请,在校内和AN城区无其他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第五条 新进教职工(含学校引进人才),已与学校处签订正式聘用。本人及配偶在AN城区内无其他住房,可分配租用公租房。
第四章 公租房使用
第六条 房屋内部设施包括承重墙体、水电管线等不得随意改动,房屋调整或交回时原有设施必须完整。人为原因损坏者,应予以修复或视损坏情况按现行市场价格核定赔偿。
第七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公租住房,房屋主管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住户需从学校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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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住户个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公租房适用范围内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予以交回。如不交回者,15个工作日满,按市场价格双倍收取租金。
第九条 学校提供的公租房仅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其所租房屋空置达1年(含1年)以上的应由学校房屋主管部门收回,住户须在收到交房的15个工作日内交还房屋。严禁私自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个人享受公租房住房资格,并责令搬离。
第十条 公租房不得私自调换。确因身体或工作需要调整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所在部门证明,经学校批准后,由房管部门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予以调整、备案。
第五章 公租房分配办法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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