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20〕7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
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畅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显著,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明显。
第九条 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一)通知。市人社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年度评估标准,并下发通知。
(二)自评。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并按要求将评估材料报区人社局。
(三)初评。区人社局收到评估材料后,进行核查和实地核验,出具初评意见,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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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核与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后,提出评估等次。对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四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第十条 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定期在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包括:
(一)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
(二)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总体不低于80%。
(三)在孵企业年均不少于50户,带动就业总人数年均不少于200人,其中当年新增在孵企业不低于20户。
(四)日常检查正常生产经营在孵企业不低于75%,在孵企业职工在岗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在孵企业纳税总额(减免税后)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市人社局发布评选通知,明确具体评选标准、数量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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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填写《天津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审表》(附件2),向其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申报。
(三)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复核、现场答辩、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按规定审核后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授予“天津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后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增1户在孵企业且生产经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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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均带动就业2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在孵企业每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为年末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总数与上年末职工总数之差。
第十六条 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设费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由区人社局根据孵化基地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结果,将补贴和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合格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奖励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奖励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第六章 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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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各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检查,每月实地检查户数不低于享受补贴户数的30%;市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