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
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
— 3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
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
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
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
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
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
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
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
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
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4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
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
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
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
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 5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
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
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
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
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