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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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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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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
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
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
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
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
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
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
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
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
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
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
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
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
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
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
提交合同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