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方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莫非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假如没有效,申请人担当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方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方法》冲突。《房屋登记管理方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方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4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同该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托付书。
附:空白托付书一份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5
申请人:姓名XXXX性别XXXX年龄XXXX职业XXXX
住址:XXXXXXX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XXXX居处XXXX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XXXX职务XXXX)
法定(托付)代理人:姓名XXXX单位XXXX住址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名称XXXX地址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详细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恳求:XXXXXXXX
事实和理由:XXXXXXXX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6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居处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