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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现状及立法完善建议——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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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现状及立法完善建议——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pdf

上传人:小泥巴 2016/10/12 文件大小:2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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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现状及立法完善建议——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年第4期(总第121期)()关于******犯罪立法现状及立法完善建议——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樊明金1,李腾霄2(,北京100038;,太原030000)摘要:惩治******犯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工作部署,按照会议精神,新一轮的立法工作把反***国家立法列于优先地位。《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惩治******犯罪,加强了对******犯罪的处罚力度,并从多个方面对******犯罪标准进行重构。然而,******犯罪中的构成规范化、量刑不合理等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建立有效的贪腐犯罪惩治体系。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犯罪;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4—0038—03一、关于******犯罪修正的评述(一)“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增设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将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密切关系人作为该罪的行贿对象,把为获不当利益向这部分人行贿的行为予以犯罪化。这一改变是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总趋势,也是我国贯彻《联合国反***公约》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在刑事立法上增设“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与已有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形成对合,由此严格了行贿人与拥有影响力者的行为规范,从法律层面上保证行为主体的正当交流。另一方面,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密切关系人行贿的行为时有发生,考虑到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等同于其他******犯罪,为进一步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有必要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所增设的“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问题。“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在行贿的内容方面是否应当仅限定为财物?在实践中,有的行贿人为了规避风险,让受贿人更愿意接受其好处,出现了无形的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行贿行为。二是,行贿数额问题。既然“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不应当认定为行为犯,而是数额犯。那么,行贿数额就应当比照行贿罪中具体数额的规定作为犯罪情节的考量标准。而问题在于早前出台的司法解释①并未囊括“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二)量刑标准转变的必要性现行《刑法》对******犯罪的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的规定,这一标准源于1988年《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对***受贿犯罪法定刑采取以具体数额作为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而经济高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动辄***受贿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案件时有发生,过去的具体数额划分标准已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按照原有标准对******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涉案数额在十余万元的和涉案数额高达几千万的被告人所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差别不大,这显然是不合法理的。为了避免在未来发生同样的立法问题,并且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刑法修正案(九)》采取了与现行《刑法》中其他经济、财产犯罪相同的做法,将概括性标准和犯罪情节相结合考虑。这样修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较好的解决了原有量刑标准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