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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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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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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3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6)
关于印发乳山市住负责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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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或使用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其代收代交程序是: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市房产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签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协议 。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前,代收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 。
(三)代收单位持代管、代收协议到市财政部门领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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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收单位将所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七日内交存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承办银行。
(五)代收单位持业主交存清册及交存凭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存登记。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入住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自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二个月起,低层和多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业主所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每季度或每年交存一次。已售公有住房且售房单位已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每季度或每年交存一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达到当期首期交存额时,可暂停交存。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办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经业主大会决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可按有关部门公布的首期交存标准,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且售房单位已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将代收资金及其利息交存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承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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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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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管理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市财政部门。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