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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2/2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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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方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住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平安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当,不得列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条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效劳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到达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局部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效劳费。已纳入物业效劳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效劳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效劳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效劳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效劳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效劳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效劳费。
    停车效劳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置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置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效劳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十六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