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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0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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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 因方案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效劳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效劳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方案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 技术效劳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方案生育效劳和生殖保健效劳。
鼓励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 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十九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方案生育效劳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各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合格证。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应当接受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方案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平安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方案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效劳,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平安、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方案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鉴定确因方案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当,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