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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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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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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1、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第二节:经济法主体1、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2、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1、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2、主、从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不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3、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除合同之外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实施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效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7、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法律效果:A、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B、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8、代理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9、不属于代理的情形:A、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如行纪、寄售;B、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C、无效代理、冒名欺诈行为;D、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10、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付连带责任。11、代理权的滥用:a、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c、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效果:A、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3、无权代理行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