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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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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精选文库 2016/10/16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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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安府办发〔2011〕70号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2-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安顺市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各县(区)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项目落地县(区)承担,用于奖励引资人。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的县(区)、市直部门自行处置。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四条奖励条件对市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我国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第五条奖励认定-3-(一)引进资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民币。(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标准如下:对县(区)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的,,但最高不得超过75万元。对市直部门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档次进行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任务数为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任务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任务数为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二)引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市外(境外)资金,根据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分区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一、表二)。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追加奖励)。表一:工业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引进资金额(万元)奖励比例(‰)最低奖励金额(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万元)1000-500088405000-100007407510000-2000067513520000-500005135285-4-50000以上4285500奖励计算公式:项目奖励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奖金额+(项目到位引资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引资金额)╳所在档次奖励比例表二:其它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项目类别引进资金额奖励比例最高奖励金额(万元)交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10000万元以上1‰500其它项目1000万元以上2‰500(三)对由市政府委托的受托人引进的投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追加1‰的奖励。(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