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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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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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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
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必修课的选课。并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修课的选课。
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学分互认。
第四条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和计分办法由各高校规定。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应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六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专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以毕业。
第七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限由学校确定,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各校从本校实际出发,确定各专业修业期满所需的具体学分数。第三章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九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政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