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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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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徐跃,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造甲乡陈刘村窑厂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徐跃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5156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年)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跃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徐兆庆,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杜集乡何岗村陆岗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徐兆庆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4722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年)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兆庆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广武,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造甲乡陈刘村崔巷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
因申请人崔广武与两被执行单位租赁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判决书),两被执行单位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由两被告单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所欠原告租金51664元;
二、给付延期履行金。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年)长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广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崔贤早,男,1966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长丰县造甲乡造甲村大庄组。
被执行人: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凤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磊,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润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清溪路南侧清溪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袁春天,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