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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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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202005200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反垄处〔2020〕320200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上海明珠水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票务销售平台(“票务中心”)统一代理各游船经营人“经典游”船票销售之便,约定“公共销售平台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票务价格……”,“进入公共平台的散客、团队游价格都是统一的”,委托“票务中心”执行当事人与其他游船经营人共同商定的“经典游”统一票价。2014年4月15日,当事人退出“公共平台”,不再参与“经典游”船票收入分配,但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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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游”统一票价。2015年4月15日,各游船经营人经商议统一上调了“经典游”票价,当事人当时未随同涨价,后在旅游协会水上分会的要求下于2016年1月起参照执行。
(二)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游船经营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以及限制“特色游”船舶数量的协议
“特色游”又称特色航班,是指在外滩至世博园区运营的,除黄浦江观光游览外还提供一定标准的餐饮、娱乐等增值服务的旅游产品,时长约为90分钟。
2013年4月,在旅游协会水上分会的组织下,当事人与浦江公司、名信公司、强生公司、巴士公司、长江轮船公司、盛融公司、风采公司、寰岛公司等游船经营人经反复讨论,最终达成《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约定特色游票面价不得低于128元/人,网购(团购)、团队结算价不得低于票面价的70%等;每家游船经营人限定投入一艘游船开展“特色游”;开设特色航班须由旅游协会水上分会牵头对服务价格等内容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运营;旅游协会水上分会定期组织行业检查小组对“特色游”进行抽查,对违反《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的经营行为,由旅游协会水上分会采取警告、停航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停航期间由违规的游船经营人向旅游协会水上分会提交整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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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旅游协会水上分会同意后方可恢复营运。
按照《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的要求,当事人向旅游协会水上分会提出开通特色航班的申请,由旅游协会水上分会组织其他游船经营人进行评估。当事人所经营特色航班的票价水平符合《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规定,旅游协会水上分会给予当事人评估通过的答复。
根据当事人的财务数据,经核定,确认当事人2015年度销售额为人民币(略)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询问笔录、《上海黄浦江游览企业自律公约》《上海黄浦江游览企业自律公约补充条款》《黄浦江游览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财务数据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三方面意见:一是游船经营人没有通过自律公约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例如特色游票面价仅约定了最低价格,游船公司可以在最低价格以上自由定价;二是本案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导,不应处罚当事人;三是游船经营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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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本机关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和《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及《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当事人与本市其他游船经营人多次协商固定或者变更“经典游”、“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虽然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交港局)影响,但是当事人及本市其他游船经营人在黄浦江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上拥有自主经营权,而且在部分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2011年,违法持续时间长,严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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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豁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