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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此同时,为了详细标准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101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方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托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业务的须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询问效劳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需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方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依据托付,代表托付人办理以下业务:
一是办理睬计核算业务。依据托付人供应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展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运用者供应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供应税务资料;四是承办托付人托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确定代理记账业务,1101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托付有关的会计效劳机构进展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 依据1101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供应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 与此同时,为了详细标准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101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方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托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业务的须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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